投标人应当具备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条件,提供下列材料的有效复印件(均应加盖投标人公章):
1、合格的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和组织机构代码证;或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法人营业执照副本。
2、近期(上一月或上一季度或上一年度)的财务状况报告和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相关材料,包括如下
(1)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或基本开户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或专业担保机构出具的投标担保函。
(2)缴纳增值税或企业所得税的凭据。依法免税的投标人,应提供相应文件证明其依法免税。
(3)缴纳社会保险的凭据(专用收据或社会保险缴纳清单)。依法不需要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投标人,应提供相应文件证明其依法不需要缴纳社会保障资金。
说明:若投标人因新注册成立等政策调整等原因无法提供上述(1)-(3)证明材料的,应在投标文件中提交如实的情况说明。
3、具备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的证明材料或书面声明。
4、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重大违法记录”指投标人因违法经营受到刑事处罚或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
5、投标人代表不是法定代表人的,必须在投标文件中提供法定代表人授权书原件。
6、信用记录,按照下列规定执行:(1)投标人应在(填写招标文件要求的截止时点)前分别通过“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查询并打印相应的信用记录(以下简称:“投标人提供的查询结果”),投标人提供的查询结果应为其通过上述网站获取的信用信息查询结果原始页面的打印件(或截图)。(2)查询结果的审查:查询结果存在投标人应被拒绝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相关信息的,其资格审查不合格。
7、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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